CONSTITUTION

南京大学规划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南京大学规划校友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Planning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NJUPAA。
第二条 本会为南京大学从事城乡规划及相关领域工作的校友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校友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整合南京大学校友资源,增强南京大学规划校友凝聚力,以创建“南京大学规划学派”为核心,发挥南京大学规划学科服务于国家战略、服务于地方建设、服务于行业发展的综合性、比较性优势,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致力于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进一步提高南京大学及南京大学规划学科的综合影响力。
第四条 本会是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团体会员,遵守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接受南京大学校友总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
(一) 加强海内外从事城乡规划及相关领域工作的校友与母校间、校友与校友间的联系;
(二) 依托南京大学城乡规划学科优势,举办学术论坛、咨询、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 与南京大学其他创新领域及全国城市规划行业开展合作;
(四) 为南京大学规划学科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 创建校友信息库,建设和维护南京大学规划校友电子信息平台;
(六) 承担校友总会委托的其他事项,促进母校校友事业的发展;
(七) 开展有利于会员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现从事城乡规划及相关工作的南京大学校友,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会员享有本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三) 会员对本会的工作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四) 会员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五) 会员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
(五) 决定本会的终止、清算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须有会员代表总人数1/2以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至少1/2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据需要也可召开有会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议,参会的理事人数须有1/3以上、参会会员代表人数须有会员代表总数5%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出席代表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连续两年未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将不能成为下一届理事会成员。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主持规划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开展规划校友会的各类服务工作;
(五) 文档管理;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会费及来自社会各界的个人、组织或者本会内部成员的捐赠和赞助;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在本会组织活动时,向参加该活动的人员筹集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贯彻经费专款专用和向全体会员书面报告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如有盈余主要用于本会的发展及组织校友活动,在经过理事会讨论决议后,也可用于与规划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基金会,建立规划校友会发展基金并负责运营,该基金由秘书处管理,对理事会负责。规划校友会发展基金的运营、管理、使用细则依据《南京大学规划校友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修改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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